基金投资入门第三步:法律法规
三、其他基金法规
- 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 2.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通知
- 3.关于ETF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
- 4.QFII新管理办法有望二季度亮相
- 5.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
- 6.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7.发布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 8.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1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12.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 13.关于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
- 14.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 15.三部门就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16.《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17.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18.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 19.关于《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通知
- 20.关于实施《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通知
- 2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2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23.实施《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一)
- 24.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二)
- 2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 2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 27.证监会公布基金销售、运作管理办法细则
- 28.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9.基金会管理条例
证监会公布基金销售、运作管理办法细则
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两项法规细则,分别对基金的销售活动以及运作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两项办法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而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